重庆市无线电协会业余无线电分会
组织与工作细则
(2011年12月25日重庆市无线电协会业余无线电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分会管理,推动我市业余无线电健康发展,依据《重庆市无线电协会章程》及《重庆市无线电协会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分会接受重庆市无线电协会领导,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组织全市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系指经正式批准的、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的人,其兴趣纯系个人爱好而不涉及经济利益,以下同)利用业余电台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通信活动。
本会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无线电协会业余无线电分会及其通讯队的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电台管理的政策、规定,建立自我约束机制;
(二)受重庆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根据《重庆市无线电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参与草拟、修改业余无线电管理规章,承办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有关的业务咨询、操作证书考核、申请书前期审核等咨询服务性的工作;
(三)组织协调民间社团开展业余无线电活动,建立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能够自觉遵纪守法、互相监督、互相协作的健康有序的通信环境,积极开展专业培训、经验交流等活动;
(四)指导协调民间开展国际、国内业余无线电交流与合作,在国际业余无线电组织中维护国家和会员合法权益;
(五)积极组织和倡导业余无线电民间团体参与抢险救灾、应急通信等社会公益活动。
(六)接受中国无线电协会业余无线电工作委员会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相关活动。
(七)对爱好业余无线电活动的个人和青少年提供业余无线电业务指导并鼓励参加业余无线电活动,促进我市业余无线电活动健康发展。
(八)接受和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和重庆市无线电协会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 分会与会员
第六条 设立分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符合《重庆市无线电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
(二)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确有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
(四)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登记条件;
(五)具有发展会员的能力,个人会员数量100人以上;
(六)有5人以上的业余无线电带头人和10人以上的专
家群体。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立分会:
(一)与已经设立的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
(二)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无关;
(三)超越所设定的业务范围;
(四)参与活动的会员数量较少;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型。
第八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愿望;
(三)热爱业余无线电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活动权;
(四)优先或优惠取得本会资料权;
(五)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权力;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会的形象和团结;
(五)遵守业余无线电的法规和纪律;
(六)积极向本会领导机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需向本会提交退会申请、交回会员证时即取消注册;
(二)超过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者,视作自动退会,取消其注册;
(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四)触犯法律和被剥夺政治权力者,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 会员失去会籍时,须停止业余无线电发射活动并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交回电台执照。
第四章 分会职责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按各自工作领域分工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分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协会理事会决议,接受协会秘书处领导、管理和监督,组织完成其要求的各项工作;
(二)在秘书处的授权范围内负责会员的入会申请受理和审批;
(三)组织分会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活动;
(四)组织分会会员参加协会秘书处组织的活动;
(五)对下设通讯队进行有效管理;
(六)发现、推荐优秀科技人才,为业余无线电领域科技人员的成长创造条件。
(七)在协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的授权下开展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分会在组织开展各自工作领域内的活动时,可自行决定活动内容、方式和时间,但应事前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并列入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分会应对公章进行有效管理,有明确审批制度和使用记录。
第十八条 分会应建立符合自身情况的议事规则,坚持定期分会理事会工作会议制度,对本分会工作的重大事项做到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分会应确保完成以下工作:
(一)按要求上报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
(二)按照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会员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建立、保存分会所有人员的详细档案;
(四)建立、保存分会所有会议、活动、参加人员的资料;
(五)鼓励分会与其它同行业社团组织加强联系,支持其联合组织开展活动。
第五章 分会的管理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分会的各项工作在协会理事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协会秘书处,并通过其上报协会理事会,必要时应在得到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分会是非独立法人机构,不得超越规定的业务范围或工作领域开展活动,不得进行投资和经济担保活动,在未得到协会法人代表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对外签署任何协议和合同,不得擅自决定加入国际组织事项。
第二十二条 分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订立章程,只可在协会章程的原则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制订工作细则,经协会秘书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收取的会费只能用于以下方面:
(一)项目(活动)支出;
(二)工作会议支出;
(三)为会员提供的专项服务支出。
第二十四条 分会对外开展业务活动时,应使用正式注册的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新闻报道规定,所发布的信息及内容须经分会主管领导审定。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人员多、分布宽、兴趣爱好各异的特点,允许在确保有效管理的情况下分会下设通讯队(含应急通讯队)。设立原则参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 通讯队的设立由分会提出,协会秘书处批准。通讯队的所有工作应在分会的管理之下进行,不允许独立对外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将定期组织对分会考核。
第二十九条 分会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免除任职人员职务、撤消机构等处置,触犯法律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业务设置与协会、分会发展目标不符的;
(二)不能按规定有效开展工作和组织活动的;
(三)超越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领域开展活动的;
(四)超越决定权限决策,或未经批准擅自对外签署协议和合同的;
(五)因各种原因受到政府部门查处的;
(六)不能够按要求发展会员,不能紧密联系会员,不能为会员提供服务的;
(七)任职人员不能尽到职责的。
第六章 分会的任职人员
第三十条 分会理事会是分会的领导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组成。常务副会长主持分会理事会工作;分会秘书长协助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并主持分会秘书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分会领导机构任职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协会理事会批准的除外):
(一)符合《重庆市无线电协会章程》对任职人员的要求;
(二)在业余无线电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工作岗位有较好业绩,有一定组织工作能力和协调能力;
(三)热心协会、分会工作,身体健康;
(四)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
(五)是本会会员。
第三十二条 在任期内,分会任职人员如连续两年不出席(包括不委派代表出席)任职机构召开的工作会议或举办的各项业务活动时,协会秘书处有权建议其批准任职机构免除其任职。
第三十三条 分会任职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故需提前卸任、无法继续任职时或出现任职岗位变化时,应及时上报协会秘书处,必要时应按规定程序增补。
第七章 分会的财务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分会实行“自立、自养”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分会需要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时,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审核并报民政部同意后,由分会向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印章式样、银行帐号须报协会秘书处并由协会秘书处向民政部门备案,接受协会的财务监督,不得弄虚作假。财务会计工作发生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 分会的变更或注销,经重庆市无线电协会理事会通过,报请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分会注销前,须收回剩余资产和印章及有关文件,在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分会的换届
第三十七条 分会换届应按照《重庆市无线电协会章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换届时应提前三个月向协会秘书处提交换届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进行换届工作。换届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召开换届会议的时间;
2.新一届拟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姓名、工作单位、年龄、职务、职称及在本届中的任职情况、连续任职情况。
(二)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本届分会理事会提出下一届任职人员建议名单,并报协会秘书处,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进入选举程序。
(三)换届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上一届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新一届分会理事会任职人员选举结果,并办理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相关手续。
第九章 通讯队的设立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分会应加强对下设通讯队的管理,并在分会理事会理事以上任职人员中指定专人兼任通讯队长。分会秘书长应准确掌握组织建设情况和工作情况,并按协会秘书处要求随时上报。
第三十九条 各通讯队在分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活动时一律使用分会的名称和公章,不得以重庆市无线电协会某某通讯队或其他类似名义对外,不得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和加入国际组织。
第四十条 发展的会员参照对分会的要求进行。通讯队不具备会员审批权,所受理的个人会员入会申请由分会秘书处审定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已设立的通讯队,连续两年不能有效开展工作的,应予以撤消。
第十一章 其它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经2011年12月25日重庆市无线电协会业余无线电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分会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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